(2012年5月30日政协第十届成都市新都区委员会第2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调研、视察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服务决策的基础工作,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法;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推进区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新都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视察选题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点问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难点问题,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在突出政协的特点与优势的基础上产生。
区政协全年调研、视察选题,由各专委会提出,区政协办公室筛选汇总,提请主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调研、视察组织工作要坚持“规范、务实、高效”的原则,由区政协各专委会牵头安排,并采取调研座谈、实地视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参加调研、视察的委员以各专委会成员为主,根据需要可同有关专委会联合进行;可扩充相关界别委员参加;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五条 委员参加调研、视察要按照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要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六条 调研、视察结束后,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视察通报,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后报送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调研、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可通过提案的形式反映给相关部门。
第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成都市新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