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政协第十届成都市新都区委员会第2次常委会议再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会提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成都市新都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组织检查、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协同有关方面,加强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新都区委办公室、新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第九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也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的界别小组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为小组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人民团体提出的提案为集体提案。
(四)新都区政协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为集体提案。
(五)新都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提出提案。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提案为建议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新都区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内容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意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一般通过“成都市新都区政协提案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也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简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七)指名举报的;
(八)属于学术讨论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十二)超出新都区管辖范围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作撤案处理。
第十六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之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交承办单位办理。所有提案均在“成都市新都区政协提案系统”内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作出书面答复。根据《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办理和答复。一般提案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重点提案和难度较大的提案,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承办单位应当对提案进行分析研究,提案所提问题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承办单位应当重视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对目前尚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建立跟踪办理机制,适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
(四)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在提案办理前、办理中和办理后,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人民团体以及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人民团体以及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办理复文右上角处,应当根据办理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或者提案建议不可行的,用“C”标明。办理复文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办理复文录入“成都市新都区政协提案系统”。
(八)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群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九)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或者直接通过“成都市新都区政协提案系统”了解情况,提出对提案办理的建议,参与提案的办理。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对办理工作的评议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关于进一步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重点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确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牵头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二十三条 积极创新提案督办形式,提案委员会可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专题视察、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形式督办提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期办理答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通过有关方面督促办理。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区政协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标准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我区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反映的问题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情况属实,分析准确;
(三)提案建议有新思路,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可操作性强,有前瞻性;
(四)提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承办单位认可,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满意。提案建议被承办单位采纳实施后,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对承办单位的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进行民主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简则经常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