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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有哪些?

日期:2017-06-08浏览:10602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新都区委员会 + 文字放大 - 文字缩小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新都区委员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静安路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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