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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政协书画院章程

日期:2011-08-25浏览:10923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新都区委员会 + 文字放大 - 文字缩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都政协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是在区政协领导下,从事中国书画艺术研究、艺术创作和艺术交流活动的机构。书画院以在新都区的书画家为主体,广泛团结国内外书画界人士,繁荣书画创作,为文化名区建设服务。


第二条  书画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植根传统,关注当代,创作书画精品,继承和发扬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


第三条  书画院坚持加强与国内书画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港、澳、台和海外华人书画家的友好往来,为宣传和推介新都,促进文化名区建设和新都对外开放做出贡献。


 


第二章  美术师聘任条件


第四条  区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本人自愿申请,经院长会议批准,发给聘书,即可成为书画院美术师。


第五条  凡赞成书画院章程,在本区的国家、省级书协、美协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会议批准,发给聘书,即为书画院美术师。


 


第三章  美术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美术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学术研讨、艺术讲座、观摩采风、会友笔会、书画展览等活动。


(二)  对书画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四)  申请退出书画院。


第七条  美术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二)  自觉遵守书画院章程和有关规定。


(三)  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完成区政协和书画院委托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  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第四章  美术师的解聘


第八条  美术师聘期为五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解聘处理:


(一)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书画院活动;


(二)  违法违纪违章,损害书画院声誉。


第九条  美术师的解聘,由院长会议讨论通过,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书画院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直接领导,具体工作由院长负责。


第十一条  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顾问若干名,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兼)。


第十二条  书画院秘书长负责秘书、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书画院美术师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总结上年工作,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讨论本院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四条  书画院日常经费由区政协列支。承办大型活动,接受社会赞助或申请专项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书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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