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都政协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是在区政协领导下,从事中国书画艺术研究、艺术创作和艺术交流活动的机构。书画院以在新都区的书画家为主体,广泛团结国内外书画界人士,繁荣书画创作,为文化名区建设服务。
第二条 书画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植根传统,关注当代,创作书画精品,继承和发扬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
第三条 书画院坚持加强与国内书画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港、澳、台和海外华人书画家的友好往来,为宣传和推介新都,促进文化名区建设和新都对外开放做出贡献。
第二章 美术师聘任条件
第四条 区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本人自愿申请,经院长会议批准,发给聘书,即可成为书画院美术师。
第五条 凡赞成书画院章程,在本区的国家、省级书协、美协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会议批准,发给聘书,即为书画院美术师。
第三章 美术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美术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学术研讨、艺术讲座、观摩采风、会友笔会、书画展览等活动。
(二) 对书画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四) 申请退出书画院。
第七条 美术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二) 自觉遵守书画院章程和有关规定。
(三) 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完成区政协和书画院委托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 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第四章 美术师的解聘
第八条 美术师聘期为五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解聘处理:
(一)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书画院活动;
(二) 违法违纪违章,损害书画院声誉。
第九条 美术师的解聘,由院长会议讨论通过,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书画院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直接领导,具体工作由院长负责。
第十一条 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顾问若干名,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兼)。
第十二条 书画院秘书长负责秘书、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书画院美术师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总结上年工作,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讨论本院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四条 书画院日常经费由区政协列支。承办大型活动,接受社会赞助或申请专项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书画院负责解释。